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1 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个。 1.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1.3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应具备拟承担的工作内容(以《联合体协议书》的约定为准)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若同一工作内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该项工作内容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2资格资质要求 2.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3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③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 设计资质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①建筑设计企业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a.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c.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事务所资质; ②市政设计企业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a.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市政行业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C.市政行业设计(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d.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③勘察企业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a.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b.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C.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2.2******事务所资质的,应当自行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建筑专业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他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2.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投标人的企业相关证书、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均按该证书的发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执行(如自动顺延或推迟办理延期业务的通知),投标人必须将相关文件附在该证书后面,证明在开标日继续有效的。 3相关人员要求 3.1拟派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 3.2投标人拟派勘察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 3.3投标人与其拟派往本项目所有人员之间必须具备合法、唯一的劳动聘用关系(非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即可)。拟派人员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其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保持一致。 |